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应当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因尚不具备通气条件未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屋建设成本的,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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