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52882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04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贵阳市乌当区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答:按照市政府对制定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相关政策的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筑资源规划通〔2024〕17号)、《贵阳市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方案》以及工作要求,为有序开展征收补偿工作,结合乌当区实际,出台了《贵阳市乌当区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二、补偿标准实施步骤
答:实施步骤分为:工作部署阶段、资料收集阶段、初步调整更新阶段、统筹论证阶段、听证阶段、成果报批阶段、公布实施阶段。补偿标准正式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按市政府要求,由区(县)级公布实施。
三、补偿标准制定的目标任务
答:调整更新贵阳市乌当区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顺利开展。使补偿标准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势性;有效支撑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相关政策的实施,规范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行为,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补偿标准主要内容
答:调整更新乌当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五、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答:本《补偿标准》适用于贵阳市乌当区范围内所有的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征收补偿。
六、关键词诠释
答:1.“调整更新”:是对原有补偿标准中的补偿科目、补偿单价进行科学测算增减或者细化,使之与本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公正、合理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征收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农村村民住宅”:农村村民住宅简称农房,是农村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修建的供农户居住的房屋;
3.“其他地上附着物”: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总称。这些地上附着物与土地有一定的连接关系,虽然它们是独立于土地之外存在的,但它们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常与土地权属相关联;
4.“青苗”:是指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果等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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