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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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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全区人力资源保障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

(二)负责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政策;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津贴、补贴审批及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发放工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项目标准的审核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评工作。完善、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落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好高层次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

(五)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

(六)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扶助制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

(七)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劳务交流、职业介绍、劳动信息采集和就业指导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就业。

(八)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九)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政策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审核和支付相关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承担辖区内干部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各类基金、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四)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年报及工资年报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不含教育系统管理的档案)。

(十五)负责初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

(十六)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和政务系统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发。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