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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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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批示,完成区委、区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